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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74号原告张某甲,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身份信息不详。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被告之母),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何 强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孟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