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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汪时华与李慧、刘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时华,李慧,刘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汪时华,居民。被执行人李慧,居民。被执行人刘剑英,居民。本院在执行汪时华与李慧、刘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慧、刘剑英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