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4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之女。被告张某乙,汉族。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某丙,男,汉族。系原告次子。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经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向举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