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温二瑞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二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二瑞。上诉人温二瑞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温二瑞因不服鹿泉区公安局(原鹿泉市)作出的鹿公(黄)决字(2008)第5号、鹿公(治)决字(2008)第85号及鹿公(治)决字(2012)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距其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已经超过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并在复议后提出了行政诉讼,而法院没有受理造成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