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