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颜贵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贵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5号罪犯颜贵兵,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2000)云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8867.95元,连带民事赔偿总额为75471.78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0年12月5日以(2000)粤高法刑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颜贵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颜贵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贵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贵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贵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