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5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乔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乔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8月2日起,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XXX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仍负责收银、上分等活动,为赌博提供帮助。2015年8月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缴获各类赌博游戏机9台(其中3台为八联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缴获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