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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古小玲与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小玲,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古小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井辉,男,汉族,现因涉嫌刑事犯罪在渭南市看守所羁押。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井辉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古小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井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井辉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古小玲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井辉暂无偿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古小玲发现被执行人井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