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芳与李焰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芳,李焰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邹芳。委托代理人余涛。被告李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芳诉被告李焰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邹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焰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邹芳承担。审判员 肖红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谈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