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学利与张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利,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67号申请人罗学利,男,1980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彪,男,1987年7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罗学利申请张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罗学利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