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季言伟、孙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季言伟,孙莉,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5号。负责人邵李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季言伟。被执行人孙莉,女。被执行人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加州玫瑰园售楼处。法定代表人聂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季言伟、孙莉、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商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被告季言伟、孙莉、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被告季言伟、孙莉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贷款本金549241.85元、利息及罚息6080.72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4日,具体数额以还款当日银行电脑系统统计数据为准)。3、被告季言伟、孙莉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律师费13750元。4、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被告季言伟、孙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商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沈志刚审判员 李传武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洪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