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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青卫、杜群周等人与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73号原告:杜青卫,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原告:杜群周,男,汉族,1941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杜胜利,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原告:杜香琴,女,汉族,1954年7月31日出生。原告:杜新长,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柴承柱,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委托代理人:孔令朝,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蔡莉萍,女,该局副主任,一般代理。原告杜青卫、杜群周、杜胜利、杜香琴、杜新长五人诉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青卫、杜群周、杜胜利、杜香琴、杜新长五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