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刑公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基钦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基钦。2014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索亚星、马贝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基钦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基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5日,洛阳赛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公司)法人马基钦以满足日常经营扩大需求为由,向洛阳市西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城分社(以下简称西工信合)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元,为申请贷款马基钦拟定了一份赛诺公司与洛阳美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公司)签订的购买放疗设备的虚假合同和虚假的货款收据提供给西工信合。2012年12月5日赛诺公司作为借款人,洛阳万富机械有限公司、闫某、武帅强(在逃)、马泰基作为担保人跟西工信合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西工信合按约定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13日和17日分三笔(每笔400万元)将1200万元,以赛诺公司名义(付款账号672020112330000555015)汇入赛诺公司指定的美邦公司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洛阳九都支行,账号73×××94)。马基钦收到贷款后并未用于购买医疗设备。马基钦自己使用650万元,武帅强使用550万元,二人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013年12月,贷款到期时,西工信合催促马基钦和武帅强还款,马基钦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西工信合通知贷款介绍人杨某催促二人还款。马基钦和武帅强以正在筹钱为由让杨某帮忙先还款,杨某迫于压力就让其朋友张东梅周转1223万元借给马基钦和武帅强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及所欠利息。借款到期后,马基钦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武帅强隐匿,造成张东梅损失122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基钦以欺骗手段骗取西工信合巨额贷款,并造成张东梅巨额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基钦辩解,赛诺公司和美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其没有提供虚假收据,没有隐匿行为,银行贷款已经偿还,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按自然人犯罪起诉马基钦构成骗取贷款罪,属于起诉主体错误,即使构成犯罪,本案亦是单位犯罪。二、赛诺公司未提供虚假合同和收据,符合贷款条件,具有还款能力,贷款过程中改变用途是民事违约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欺骗银行的故意,指控马基钦骗取银行贷款罪证据不足。三、赛诺公司已按约定全部归还银行贷款,未造成被害单位损失,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错误的。四、被告人与张东梅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且与本案犯罪无关。五、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庭审中态度较好,即使构成犯罪,也仅使用了650万元。综上,请求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赛诺公司法人马基钦向西工信合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元,为申请贷款马基钦拟定了一份赛诺公司与美邦公司签订的购买放疗设备的虚假合同和虚假的货款收据提供给西工信合。2012年12月5日赛诺公司作为借款人,洛阳万富机械有限公司、闫某、武帅强(在逃)、马泰基作为担保人跟西工信合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西工信合按约定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13日和17日分三笔(每笔400万元)将1200万元,以赛诺公司名义汇入赛诺公司指定的美邦公司账户。马基钦收到贷款后并未用于购买医疗设备,而是将其中的650万元偿还个人借款,将其中的550万元交与武帅强使用。贷款到期后,马基钦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经西工信合多次催收,马基钦让张东梅代其将贷款还清。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基钦在公安机关供认,2012年5、6月份,马基钦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彭某,彭某称能帮马基钦的赛诺公司贷款1200万元,马基钦拟定了一份赛诺公司与美邦公司购买放疗设备的合同,并向西工信合提供了财务报表和收据等贷款资料。2012年11月5日,马基钦接通知到西工区信用社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见到了彭某为贷款找的担保人武帅强。武帅强、马基钦经协商后达成协议,武帅强用款550万元,马基钦用款650万元。后西工信合当将1200万元转至美邦公司的账户上。马基钦收到款项后,未将款项用于购买医疗器械,而是让武帅强使用了550万元,自己使用了650万元归还个人欠款。贷款到期后,马基钦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经西工信合多次催收后,马基钦让张东梅代其偿还了银行贷款。2、被害单位西工信合的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下半年,赛诺公司法人马基钦以购置医疗设备为由,向西工信合提供了赛诺公司与美邦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合同,合同标的是3600万元,并提供了已支付2400万元货款的收据,向西工信合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货款,并以闫某、武帅强、洛阳万富机械有限公司、马基钦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后西工信合按赛诺公司指定汇入美邦公司1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西工信合向赛诺公司催要本息,马基钦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赛诺公司法人变更为李某甲,经与李某甲联系后,李某甲表示1200万元贷款中有650万元由马基钦使用,另外550万元由武帅强使用。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美邦公司成立于2010年4、5月份,由李某甲和刘某甲各出资50%,法人是刘某甲,会计高某兼职赛诺公司的会计。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刘某甲、马基钦三人一起吃饭,马基钦称需要一批设备,在知道美邦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让美邦公司负责购买,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没有履行。2012年底,马基钦让李某甲帮其处理西工信合贷款的利息,李某甲才知道马基钦从西工信合贷款1200万元。2013年2月,马基钦称其要去三门峡设立医院,不能再作赛诺公司的法人,将赛诺公司法人变更为李某甲,马基钦仍是控制人。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美邦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甲,副总经理李某甲,会计是高某。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甲、刘某甲与其校友赛诺公司的法人马基钦吃饭时,马基钦提到想在灵宝市办医院,让刘某甲合伙干。后马基钦与刘某甲联系要把灵宝医院的医疗设备由美邦公司打包供应,刘某甲表示同意,但这笔业务没有做成。同年9月26日,李某甲打电话对刘某甲说马基钦找到他签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刘某甲让李某甲将合同签了。后马基钦从银行贷出一笔款存入其让李某甲在农村信用社开的临时账户。因刘某甲公司没有医疗器械许可证,没有给马基钦任何医疗器械,就让李某甲将公司财务章和私章交给马基钦把款转走了。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高某到赛诺公司负责财务,赛诺公司法人马基钦与美邦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是大学校友,因美邦公司每月只需要缴定额税,不需要做复杂的财务报表,高某在为赛诺公司交税时也帮美邦公司交税。高某在赛诺公司经手的收入和支出的最大票据额度是98万元左右,是偃师市一家医院开的出售医疗直线加速器械货款,没有其他大额支出或入账。赛诺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两张收据是高某书写的,但当时没有盖章,收据的日期不合理,是在高某到赛诺公司上班之前,赛诺公司没有向美邦公司支付收据的款项。赛诺公司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与河南瑞德宝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数额一般都是几百元到几千元。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彭某找杨某帮忙贷款,2012年10月底,彭某找好贷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后,杨某带其找到了西工信合的刘某乙。11月中旬,杨某、彭某、刘某乙到主贷方赛诺公司见到了该公司的法人马基钦,由马基钦提供了相关手续。2012年12月8日,刘某乙给杨某打电话说批了1200万贷款,让贷款方完善手续,杨某通知了彭某,之后没有再管。2013年11月底,刘某乙打电话称马基钦的贷款到期了,还差三个月的利息没有还,让其通知还款。杨某催促马基钦还款,马基钦让杨某找人先将款还上,杨某便找朋友将银行欠款还清。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杨某到西工信合找到刘某乙介绍一笔贷款,刘某乙让先把资料整齐。过了一个月,杨某和赛诺公司的马基钦到刘某乙的办公室,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刘某乙。经考察后,西工信合分三笔转给赛诺公司合同的履行单位1200万元。合同到期后,赛诺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经刘某乙多次催促,杨某找人分两次将1200万元贷款还了。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武帅强找到彭某让其帮忙找人贷款,彭某便找到了杨某。因武帅强的公司是伊川的,不能在洛阳贷款,彭某便找到了赛诺公司的马基钦,由赛诺公司作为贷款主体,从西工信合贷款1200万元,经协商由马基钦使用650万元,由武帅强使用550万元。9、证人闫某、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赛诺公司法人马基钦让闫某到西工信合在贷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后马基钦与武帅强约定由赛诺公司马基钦用款650万元,洛阳万富机械有限公司武帅强用款550万元,武帅强收到55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协议。10、西工信合提供的赛诺公司的贷款申请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收据、放疗设备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客户提款申请书、支付通知单、电汇凭证证明,赛诺公司以购置医疗设备为由,向西工信合提供了赛诺公司与美邦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合同,合同标的是3600万元,并提供了已支付2400万元货款的收据,向西工信合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货款,并以闫某、武帅强、洛阳万富机械有限公司、马基钦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后西工信合按赛诺公司指定汇入美邦公司1200万元。11、赛诺公司与洛阳万富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借款协议、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工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基钦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马基钦及其辩护人辩解马基钦未提供虚假合同和收据及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马基钦及其辩护人辩解未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基钦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审 判 员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