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黄磊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32号罪犯黄磊,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丹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该犯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黄磊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犯抢劫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吸毒劣迹,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黄磊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磊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