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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国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孙国柱,徐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404-1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公理。被告:孙国柱,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徐昶,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柱、被告徐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国柱、被告徐昶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静名下存款24万元(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乐群街支行);二、查封被告孙国柱名下小型汽车(红旗牌,×××;奔驰牌,×××);三、查封被告徐昶名下小型汽车(歌诗图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