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山西关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赵增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关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赵增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关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开成,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增狗,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村镇上张村居民。关于山西关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赵增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8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