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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伯林与田子玉、田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子玉,倪伯林,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子玉,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伯林,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审被告:田松,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田子玉因与被上诉人倪柏林、原审被告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子玉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被上诉人倪柏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田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