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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洪国田诉被告汪帮永、汪帮芬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田,汪帮永,汪帮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洪国田,男,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帮永,男,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帮芬,女,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国田诉被告汪帮永、汪帮芬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 红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艳(代)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