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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某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某社,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通江县某社。法定代表人:吴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通江县某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通江县某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某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通江县某社承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0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广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