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某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某社,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通江县某社。法定代表人:吴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通江县某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通江县某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某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通江县某社承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0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广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