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梅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梅某某,吕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40号原告吕某甲,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乙,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梅某某,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吕某丙,女。被告吕某丙,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梅某某、吕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