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48-3号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陶世宏,该公司经理。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米道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3元,减半收取3391.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11.5元由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