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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许振平返回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许振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136号原告XX。被告许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许振平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退还原告XX。(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