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颜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清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高伟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