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博文包装设计服务部与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博文包装设计服务部,李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东莞市厚街博文包装设计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武文奎,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李君,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东莞市厚街博文包装设计服务部(以下简称博文服务部)诉被告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文服务部的经营者武文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文服务部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7月以来,原告按时为被告提供设计资料及制版,被告收货签收后,双方对账结算,被告仍欠原告8962元整,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62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君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文服务部主张被告李君拖欠菲林货款8962元,并提供了李君签名的21张送货单原件为证,经查送货单金额为12966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为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少于送货单的金额,在李君没有举证其有对送货单进行付款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8962元的说法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李君应立即向原告博文服务部支付896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博文包装设计服务部支付货款8962元。如果被告李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君承担。���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雯榆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