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57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泽佩,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存福。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玛纳斯恒盛天然气工程开发有限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998300元(含执行费12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苏琼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