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杨远良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杨远良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郦银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培,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鹏杰,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远良。上诉人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双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