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永厚与向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厚,向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永厚,男,汉族,住。身份证号:×××0418。被告向福林,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凤县。现住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宁县。身份证号码:×××029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厚诉被告向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永厚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