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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与苏殿芳、第三人林显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苏殿芳,林显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865号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郭久清,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相国,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殿芳,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第三人林显宏,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委托代理人姜淑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殿芳、第三人林显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尹杖子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