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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与兰永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兰永党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永党。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兰永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永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供电辖区用电户,用户编号04xxxxxx68。2005年,在王官屯村委会安排下,王官屯村西台区公用配变台建在现存位置。当时配变台四周为空地,东侧为大坑。后来被告在东侧大坑处填坑建房,该房距配变台相距约10多米的距离。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以配变台占用自己的地方为由拒交电费。经原告方员工及供电所领导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电费9658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提交65张电费凭证证实兰永党欠电费的事实。被告兰永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兰永党系沧县仵龙堂乡王官屯村村民,系原告供电辖区用电户,用户编号04xxxxxx68。被告兰永党2009年1月-12月期间所欠电费为714元,2010年1月-12月期间所欠电费为371元,2011年1月-12月期间所欠电费为905元,2012年1月-12月期间所欠电费为1839元,2013年1月-12月期间所欠电费为2931元,2014年1月-12月期间所欠电费为2257元,2015年所欠电费为554元,以上共计9571元。2015年7月31日,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电费99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65张电费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为被告兰永党提供用电服务,被告兰永党应及时缴纳电费。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提交的电费凭证仅能够证实原告兰永党欠缴电费9571元,对其主张的过高部分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永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北沧县供电公司支付电费95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永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树青代审 判员  闫子玉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