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顺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季建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顺通置业有限公司,季建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无锡市顺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振原路8号第2幢13号房。法定代表人孙中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季建平。���告无锡市顺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告季建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振宇,被告季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通公司诉称,其与季建平因工伤发生纠纷,2015年7月10日,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其认为工伤赔偿费用过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被告季建平辩称,劳动仲裁裁决正确,要求顺通公司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的数字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经审理查明,季建平系顺通公司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于2013年9月30日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2014年4月22日,季建平所受伤害经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16日,季建平致残程度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顺通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后,顺通公司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安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崇安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判决驳回顺通公司的请求。后,顺通公司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于2015年6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季建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顺通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2015年7月10日,仲裁委作出了惠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3号仲裁裁决,裁决顺通公司支付季建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274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922元。顺通公司不服仲裁���决,遂于2015年7月2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崇安法院判决书、无锡中院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季建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季建平未参加工伤保险,应由顺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季建平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顺通公司关于金额过高,要求调整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省政府29号令)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顺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季建平一次性���残补助金19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2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40元,以上费用合计45922元。二、驳回顺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顺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员 边 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正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省政府29号令)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等级|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