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殿波与被告沈阳永豪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八家子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第三人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殿波,沈阳永豪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八家子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字第00104号原告:董殿波,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刘文舸、盖文韬,均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永豪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四段西齐里四号。法定代表人:林增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岳滢滢,均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八家子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西路34号8门。法定代表人:马永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立荣,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28号。法定代表人:栾之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立荣,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4元,减半收取123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奇人民陪审员 张明人民陪审员 吴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