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祥琦化工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曾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冰,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智勇,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预付货款1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受理费2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除已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土地一块(面积:5925平方)、除尘、冷却机等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面积:5925平方)、除尘、冷却机等物品因其已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处理中,暂时未有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4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