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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东辉与李亚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辉,李亚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邵东辉,男,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李亚双,男,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邵东辉与被执行人李亚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李亚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