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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某,1978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某某,1978年7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5日生育一女张晶凡。由于张某某常年有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刘某某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张某某要求离婚,婚生子张晶凡由张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如下:证据A1结婚证,证明张某某与刘某某于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证据A2报警记录,证明刘某某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刘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确认: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张晶凡。2012年3月刘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刘某某未能尽到夫妻义务,离家出走已两年多,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张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亦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晶凡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光审 判 员  刘德明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玥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