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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汤继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汤继浓,张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8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国华,院长。被执行人汤继浓。被执行人张宿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汤继浓、张宿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汤继浓无房产,银行无存款,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够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8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格烈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