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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海丰与樊少忠、王书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丰,樊少忠,王书生,玉田县亮甲店镇殷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王海丰,农民。被告樊少忠,农民。被告王书生,农民。第三人玉田县亮甲店镇殷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玉田县亮甲店镇殷家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光,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丰与被告樊少忠、王书生、第三人殷家屯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王海丰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蒲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