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一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晋福臣与朱保云、晋福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保云,晋福龙,晋福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云,市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晋福龙,市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运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福臣,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保云、上诉人晋福龙因与被上诉人晋福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