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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薛广达与周建勇、仝玲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达,周建勇,仝玲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商初字第750号原告:薛广达,居民。委托代理人:侯凯,居民。被告:周建勇,农民。被告:仝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温建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广达与被告周建勇、仝玲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广达及委托代理人侯凯,被告周建勇、仝玲及委托代理人温建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广达起诉称,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周建勇合伙经营冷库,后于2014年1月散伙。经算账,被告周建勇欠我合伙股金27万元。2014年11月9日,被告周建勇为我出具了欠款证明,并约定每月支付本金2万元,并从2014年12月起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利息,按季度计算,一年内还清。但被告周建勇只于2014年12月份支付了当月的2万元,2015年1月份应支付的2万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违反了我们双方的约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我退伙股金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建勇答辩称,一、原告诉称2014年1月份散伙与事实不符,我与薛广达、侯凯三人2013年11月合伙经营冷库至今,根本没有散伙,我们三人也没有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原告提交的证明并非退伙的算账清单,其据此证明主张要求我支付退伙股金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二、2014年12月9日原告在证明上保证一年内不走法律程序,却时隔不到半年向法院起诉,违反其自己的承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仝玲答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明条是我出具的,字也是我签的,我只是在冷库刚开业时去帮了几天忙,我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薛广达、被告周建勇及侯凯合伙经营冷库,后于2014年1月合伙关系终止。2014年11月9日,被告周建勇为原告薛广达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有薛广达合伙股金大写:贰拾柒万元正(270000.00)按每月分期支付本金大写:贰万元正从2014年12月起,月利息一分五厘,按季度计算,1年内还清。注:客户外欠资金签字:周建勇2014年11月9日”。原告薛广达在证明上注明“薛广达保证在一年期限内不走法律程序薛广达2014年12月9日”。被告周建勇于2014年12月份支付了原告薛广达2万元,剩余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被告仝玲系被告周建勇之妻,其也参与了冷库的管理经营,由其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2月7日内书写、签字的多张收款收据、出库单、收款存根、销货清单为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记录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薛广达、被告周建勇和侯凯合伙、退伙事实清楚,有被告周建勇为原告薛广达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周建勇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薛广达主张此债务为被告周建勇、仝玲的夫妻共同债务,也证实被告仝玲参与了冷库的管理经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薛广达主张被告周建勇、仝玲应自2014年12月起按月息1分5厘(1.5%)支付利息,因退伙协议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亦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勇、仝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广达支付退伙股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4年12月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周建勇、仝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金审 判 员  崔 晔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明亚茹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