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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余某与姚某甲、姚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姚某甲,姚某乙,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姚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112号原告:余某,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汪培仁,系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甲,浙江开化人。被告:姚某乙,浙江开化人。被告:江某甲,浙江开化人。被告:江某乙,浙江开化人。被告:江某丙,浙江开化人。被告:姚某丙,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姚某甲、姚某乙、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姚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