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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龚建军与张淑娥、龚亚军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军,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327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军。被执行人张淑娥。被执行人龚亚军。被执行人龚亚利。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与被执行人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淑娥、龚亚军、龚亚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前往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六组303号院调查,责令被执行人张淑娥不得无理干涉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使用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六组303号院内一层门道、门厅、走廊、楼梯、天井、卫生间、水电管道等公用设施。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张淑娥来本院表示在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同意申请执行人龚建军进入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六组303号院并同意申请人龚建军使用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六组303号院内一层门道、门厅、走廊、楼梯、天井、卫生间、水电管道等公用设施。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龚建军核实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龚建军表示其已经可以使用上述公用设施,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建军其他的请求,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龚建军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32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