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光明与季晓明、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光明,季晓明,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方光明。被执行人季晓明。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方光明与季晓明、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7300元,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搜查,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季晓明也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38622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7173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方光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