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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国云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806号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李国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新民初字第527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李国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