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启贵、吴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启贵,吴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乐亭县。组织机构代码:58816735-3。法定代表人:杨东清,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启贵,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吴宝生,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启贵、吴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义与被告吴启贵、吴宝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吴启贵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10万元借款,用于其购进服装等,期限自2014年3月25��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吴宝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0万元借款按约交付给被告吴启贵,但被告却未按约还款,为此,原告只好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200元。被告吴启贵辩称:我承认从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这回事,我现在没钱偿还不了。被告吴宝生辩称:我承认给吴启贵担保从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这回事。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吴启贵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被告吴启贵由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借款的利率月利率为2.1%,被告吴宝生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吴启贵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截止2015年7月20日,被告吴启贵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20200元。为此,原告提��诉讼。以上事实,由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TS093)、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借据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吴启贵由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吴启贵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吴宝生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1%应按月利率2%核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启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20200元(利息核算至2015年7月20日;自2015年7月21日起被告吴启贵按月利率2%支付��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吴宝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吴启贵负担。此款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垫付,限被告吴启贵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吴宝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