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蒋勇与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双桥路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蒋勇。委托代理人刘晓玲。被告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双桥路药店。法定代表人马泽凤。被告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双桥路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