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梁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梁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华露,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彩丽。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彩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