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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晓华与韦理兵、张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华,韦理兵,张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华。被执行人韦理兵。被执行人张小彬。申请执行人朱晓华与被执行人韦理兵、张小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都执字第23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韦理兵所有的位于都安县安阳镇新屏路20号房地产,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朱晓华得款64000元,扣作执行费,5900元,余581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341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恢复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23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