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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贵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园,曾用名张木佳,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隆江镇。2001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园因无钱吸毒,遂萌发以贩养吸的邪念。2015年3月份期间,张贵园在隆江镇市美村“张氏祠堂”附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蔡某波、郑某东等人,其中先后约10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蔡某波,每次0.05克,计重共约0.5克;先后约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某东,每次0.05克,计重约0.2克。同年3月13日17时许,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氏祠堂”附近抓获张贵园及蔡某波,现场在张贵园身上查获未出售的毒品海洛因18小包,共计重0.9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张贵园的18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张贵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贵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贵园因无钱吸毒,遂萌发以贩养吸的邪念。2015年3月份期间,张贵园在隆江镇市美村“张氏祠堂”附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蔡某波、郑某东等人,其中先后约10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蔡某波,每次0.05克,计重共约0.5克;先后约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某东,每次0.05克,计重约0.2克。同年3月13日17时许,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氏祠堂”附近抓获张贵园及蔡某波,现场在张贵园身上查获未出售的毒品海洛因18小包,共计重0.9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张贵园的18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证实:2015年3月13日17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氏祠堂”附近抓获张贵园及蔡某波,现场在张贵园身上查获未出售的毒品海洛因18小包,共计重0.9克。3.证人蔡某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蔡证实2015年3月4日至同月12日用家中的电话联系张贵园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隆江镇市美祠堂附近进行交易,每次购买30元,重约0.05克,共购买了10次。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蔡某波辨认出被告人张贵园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4.证人郑某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郑证实2015年3月8日至同月12日用公用电话联系张贵园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隆江镇市美祠堂附近等���方进行交易,每次购买30元,重约0.05克,共购买了5次。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郑某东辨认出被告人张贵园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5.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贵园持有的可疑毒品18小包,计重0.9克、“中兴”牌手机1部、人民币310元。6.称量笔录。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贵园持有的毒品18小包,经称量,净重0.9克。7.鉴定意见。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张贵园的18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8.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9.毒品检测报告书。经检测,被告人张贵园及吸毒人员蔡某波、郑某东的尿液检测到毒品成份。10.惠来县人民法院(2001)惠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被告人张贵园于2001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11.户籍证明。被告人张贵园于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12.被告人张贵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供述其因无钱吸毒,遂萌发以贩养吸的邪念。2015年3月份期间,他在隆江镇市美村“张氏祠堂”附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蔡某波、郑某东等人,其中先后约10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蔡某波,每次0.05克,计重共约0.5克;先后约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某东,每次0.05克,计重约0.2克。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张指认蔡某波、郑某东是多次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园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释放后��犯贩卖毒品罪,属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归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二、查获被告人张贵园的“中兴”牌手机1部、人民币31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