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吉伟、韩春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伟,韩春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951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吉伟,男,地址新民市。被告韩春颖,女,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吉伟、韩春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