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明存与马青元、刘凤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存,马青元,刘凤梅,王学亮,李洪亮,李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存。被执行人马青元,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凤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学亮。被执行人李洪亮。被执行人李智峰。本院在执行(2013)棣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明存与被执行人马青元、刘凤梅、王学亮、李洪亮、李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阚玉祥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学亮(系保证人)的部分财产,但因故暂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涉案财产因故暂不能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张明存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