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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白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路XX商行。被执行人王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巷**号。白XX与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104338元及利息、受理费2380元、执行费2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